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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煤集团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十不准”
发布时间:2014-07-08 | 浏览次数:3548

     靖煤集团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十不准”

一、不准设立“小金库”或公款私存、公款私用(未经公司批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代领工资、代收水电暧费用、各种租金,因公借款超过内控规定期限不及时报销,长期挂账等)。

二、不准在集团公司规定之外自行发放钱物(包括有价证券、购物卡、贺年卡、奖金和各种补贴、津贴、实物等)。

三、不准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在集团公司授权之外对外担保、抵押、出租、出借、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或越权签订经济合同。

四、不准低于公司规定售价擅自确定价格销售公司产成品或未经审批将公司产成品擅自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

五、不准在集团公司批准经营范围之外以各种名义设立经营实体或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经营提供设备、图纸、供水、供电等各种便利条件。

六、不准建设计划外工程或擅自扩大规模、变更设计、提高标准;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

七、不准违反组织、人事(包括超编制配备干部、违规超编制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突击提拔干部或调动人员等)、薪酬、劳动用工等管理规定和制度。

八、不准违反规定收受下级和有业务往来单位及个人的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宴请或其他消费活动。

九、不准违反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可控性费用等职务消费的规定(包括职务调整、工作变动时非正常批付资金)。

十、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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