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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25 | 浏览次数:5287

会政办发〔201529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驻会各单位:

《会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2

会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号)、《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甘卫基层发〔2014501号)和《2015年度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及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方案》(市卫基层发〔201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和门诊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属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允许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及其子女和农村家庭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愿参加新农合。城乡居民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障,不得重复参合(参保)。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 全县新农合的工作目标是: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达到80%以上,实际补偿比达到65%以上,当年统筹基金结余控制在15%以内,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控制在当年筹集总额的25%以下。

第六条 实施新农合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动员农民自愿参加,按时足额交纳个人参合费用,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助,社会团体和个人募捐,建立新农合基金。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求相适应,保持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平衡,保证新农合制度持续有效运行,确保农民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实施统筹,扩大受益。坚持以住院统筹为主,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逐步提高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积极推行门诊统筹,确保农民群众普遍受益,逐步提高受益程度,扩大受益面。

(四)信息共享,科学管理。加快县乡村三级网络建设,实行新农合“一卡通”管理,实现网上实时监控、审核结算、数据分析、分险预警、身份识别和农民个人参合基金刷卡缴费,促进新农合业务数字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新农合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引导农民妥善保管金穗惠农新农合联名卡(以下简称新农合联名卡),任何单位和他人不得扣留、借用。

(五)推行改革,优化支付。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推行门诊统筹总额预付、部分住院病种分级诊疗付费和按疾病分组床日付费,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推行商业保险参与参合农民人身意外伤害和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偿。

(六)突出重点,保障弱势。资助困难人群参合,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七)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坚持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开展县内就诊补偿即时垫付、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一站式”等便民服务,尽最大努力减少参合农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八)公正、公开、公平。坚持定期张榜公布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上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和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宣传、县委办、政府办、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监察、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新农合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县上成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政府办、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扶贫、农牧、审计、文体影视、金融、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为成员,负责全县新农合制度的落实、办法的修订、完善、资金筹措和工作运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新农合制度实施办法的执行,指导乡镇新农合工作,督促检查资金收缴、基金的补助和管理;

(二)确定、监督、考核、管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三)负责建立和督促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新农合联名卡。

(四)审核批准转外参合住院病人;

(五)负责新农合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六)负责有关新农合政策的解释、宣传等工作;

(七)提出修改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实施办法的建议和意

见。

第九条 各乡镇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卫生院院长、村委会主任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的组织、宣传、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指导村新农合管理小组开展工作,向农民宣传新农合制度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收缴本乡镇参合农民的个人缴费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申报;

(三)负责本乡镇参合农民的登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填写发放和新农合联名卡的发放;

    (四)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五)负责对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收住参合住院病人、门诊病人情况的核查和监管,并对辖区内参合住院和门诊就诊费用补助情况进行家庭回访;

(六)每月对本乡镇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医疗救助和门诊医药费用补助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七)负责新农合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

    (八)负责征求参合农民的意见,提供相关政策规定的咨询;

(九)负责本乡镇新农合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第十条 村上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乡村医生、各村民小组组长组成的新农合管理小组,在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新农合政策,组织动员农民参合;

(二)协助乡镇合管办收缴本村参合农民的个人缴费和合作医疗证、新农合联名卡的发放;

(三)负责本村五保户、特困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等医疗救助对象的评议、申报;

(四)负责定期张榜公布本村参合农民住院、门诊费用补助和医疗救助情况;

(五)负责本村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村门诊特殊病种患者的申报评议及管理;

(七)对本村参合农民因病住院、住院分娩的开具专用便函。

第四章  筹资标准

第十一条 全县共有472972人参加新农合,参合率为98.51%,人均筹资47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按90元的标准缴纳,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个人缴费,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由乡、村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登记造册,以户为单位填写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新农合联名卡。实行刷卡缴费的参合农民,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与参合农民签订缴费协议,参合农民可通过新农合联名卡在农业银行柜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转账电话进行参合费用缴纳,参合农户缴费到账后,由各乡镇负责统一向农行会宁县支行提供扣款清单,县农行进行一次性扣款,并及时将批量扣减的参合资金划转到会宁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26810246的比例逐级审核拨付每人每年380元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人员等对象由乡镇政府将资料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核,县民政局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会宁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经审核合格后,按缴费标准一次性从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参合费用中拨付各乡镇,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缴纳上述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确保农村特困群众全部参加新农合。对于因患大病住院经新农合补助后个人负担医药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新农合办事机构的工作经费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1元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在县农行开设会宁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全县新农合基金。县合管办在县农行开设新农合基金支出专户,用于新农合资金支出拨付。新农合基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全部储存到县财政局在农行开设的会宁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利息纳入统筹基金,县财政局按支出预算,向县合管办每月划转新农合补助资金。县合管办负责审核并汇总住院和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交县财政局审核,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拨付实行额度预付制度,全面落实参合农民医药费用即时垫付制度。住院实行预先拨付、据实结算、预付基金额度不大于月实际使用额度;门诊实行总额预算、包干使用、分期支付、绩效考核,进一步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农民受益水平。县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基金预付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新农合基金管理必须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第六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 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商业保险统筹”的补助模式。具体分配如下:

(一)门诊统筹基金:从财政补助基金中每人提取10元与个人缴纳的90元一并纳入门诊统筹基金,共计每人100元。门诊统筹基金分为:县内直报补偿基金、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基金。县内直报补偿基金占当年门诊统筹基金的90%,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基金占当年门诊统筹基金的10%

(二)住院统筹基金(含当年风险基金、大病商业保险统筹基金):每人每年370元计入住院统筹基金,扣除30/人每年的大病商业保险统筹基金后剩余部分用于参合农民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助。

(三)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每年按筹资总额10%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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