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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银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4 | 浏览次数:3515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银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5

白银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 级 统 筹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费用筹集

第三章  个人帐户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八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原《白银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市政办发〔2009227)予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员)。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统一管理、两级经办的市级统筹模式。

(一)统一政策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制度和政策。

(二)统一标准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支付范围和结算标准。

(三)统一基金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管理、调剂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四)统一管理是指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费用筹集、待遇支付、两定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基本政策统一由市政府制定,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两级经办是指市、县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本辖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务,制定符合本辖区具体实际特点的参保登记、费用筹集等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费用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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