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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过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0 | 浏览次数:3039
省直各有关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精神,省直机关报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现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启动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住院问题
1、  参保人员2001年10月1日零时起办理住院登记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应与本个身份相符。暂未领取医疗保险证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可凭其单位介绍及本人有效证明,核对认定属于选择本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后安排住院。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参保人员结清个人自负费用。
2、  参保人员2001年10月1日零时前已住入定点医疗机构,并在10月10日以前出院的,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按原公费医疗卫生管理办法结清,所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解决。确因病情需要继续住院的,必须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重新办理住院登记手续,10月10日之前发生的费用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结20清,所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10月10日之后发生的费用按《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支付,病案可继续使用。
3、  参保人员2001年10月1日前已住入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如病情许可,应办理出院或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如病情危重不能出院或转院的,应报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和住院的,费用由患者处理。
4、  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参保人员住院费用预缴金制度。预缴金数额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确定,预缴金用于参保人员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5、  从2001年10月份起,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6、  从2001年10月1日起,在过渡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每周将参保人员入院、出院情况在下周一书面传真或电话报告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7、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本通知精神,于2001年9月30日前,通知在本院住院的参保人员。
二、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总问题
1、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先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负担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出院落后的第二个月,由单位或本人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部分。其中,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暂由个人支付,支付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视具体情况先期拨付,出院落后按规定核报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部分。
2、  考虑到启动阶断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没有积累,患病后支付能力低等因素,除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外,各单位自筹资金,按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本人工龄每年10元的标准,10月份一次性记入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作为2001年度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三、关于参保人员外购药品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类两类。参保人员可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处方药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处方后,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另行公布。
四、关于参保单位缴费问题
        财政统发工资单位首次缴费应在2001年10月15日前将10月至12月单位自筹部分 ,一次性缴纳到财政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省财政厅从11月份起从统发工资中按月代扣(其中,10月份和11月份个人缴费部分一并在11月份代扣),12月份正常代扣。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首次缴费应在10月15日前将10月至12月单位自筹部分和10月至11月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缴纳到财政专户,12月份个人缴纳部分应在11月15日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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