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合管办发[2014]17号
关于界定并惩处定点医疗机构挂床住院
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增强对定点医院不遵守操作常规、随意放宽住院指征、支持挂床住院的惩戒和约束力,推动我县新农合制度进一步规范化运行,特对定点医疗机构挂床住院行为予以界定。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直接按挂床住院处理,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另处以2-5倍的罚款(医院没有正当理由必须给病人进行补偿)。
一是在上午八点到下午五点、晚上九点到早上八点期间,现场稽查时住院病人不在医院且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条必须由经治医师和科主任签字,并留护士站备查)的均做挂床处理(请假到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的除外,但必须提供外诊相关病历资料并在病程记录上进行记载);
二是住院病人入院24小时内,病历资料仍缺入院记录、首次病志、长期医嘱以及临时医嘱等项目中的任意一项的;
三是虽有完整的病历资料,但费用是以门诊缴费方式结算的;
四是由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部收治并做住院管理的病人;
五是在住院期间无固定床位,或与主管医生、护士及病人提供的床位号不相符的;
六是参合病人入院后,无正当理由定点医疗机构在48小时内未上传新农合系统的,或虽上传了住院病人信息,但现场核实查无此人的。
七是三天以上没有诊疗费费用或住院费用中仅有检查费用、药品费用而无其它相应住院项目费用的;
八是病人一次住院期间,总的请假次数超出三次的记为挂床住院;住院科室一天中请假人数超过该科室总人次的四分之一的,超出部分记为挂床病人。
九是电话联系或入户核实,家属、本人口述无住院情况者;
十是其它可以认定的挂床行为。
靖远县合管办
靖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