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煤集团公司总医院职工廉洁自律廉洁行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防止和杜绝个别职工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甘肃省医疗卫生人员廉洁行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全院干部职工、 医、药、护、技岗位人员,科研人员、后勤保障人员,行政职能科室人员等。
第三条 收受、索要“红包”是指职工收受、索要或暗示索要服务对象钱物的行为。收受回扣是指职工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变相收受厂家或经营企业、施工单位给予的现金、实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规:
一、收受、索要患者及其家属、服务对象的“红包”、物品和其它财物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直接支付的现金,出资组织的国内和出国(境)旅游,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赠送的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介绍病人到指定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提成的;
四、增加不必要的或与诊断、治疗无关的检查、化验项目、滥开药品的。
五、私自外出开展诊疗活动的;
六、药房工作人员或其它科室工作人员,为药品“回扣”、“开单提成”进行统计活动的;
第五条 职工对“红包”、回扣当时难以谢绝的,应于72小时内上交科室负责人再交到服务对象的账户内,或交到院纪委处理和退还。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处理。
第六条 我院每年对医务人员进行一次医德考评,个人考评结果存入医德医风档案。其他人员也要在年终考核时述职述廉,对个人廉洁自律、廉洁行医情况纳入考核打分范畴,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院职工收受“红包”或回扣被实名举报后,纪委、纠风办应对涉嫌人员进行认真的调查,对确定有违规行为的人员做如下处理。
第八条 对违规情节轻微,还没有收受“红包”回扣的职工,给予及时的诫勉谈话。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内容的职工除没收不正当所得外,当年医德考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违纪情节较轻、数额较小的,低聘专业技术职务1年;违纪情节较重、数额较大者低聘专业技术职务2年。
第九条 对于主动索要或暗示索要“红包”回扣的职工,除没收不正当所得外,违规数额较小的医务人员责令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行政、科研人员在相应时间内停职检查,)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违规数额较大的医务人员责令其暂停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执业活动,(行政、科研人员在相应时间内待岗检查,)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数额较大且造成重大影响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