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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约谈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4 | 浏览次数:3489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及《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约谈领导干部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部门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对领导干部本人及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部门、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

(二)信访反映领导干部存在违纪违规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

   (三)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及集团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十不准”“十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

(五) 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第四条  约谈由院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约谈人为纪检监察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约谈时,纪检监察部门应不少于2人参加。

第五条  约谈程序和方式: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件1),报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向被约谈人下发《约谈通知书》(附件2),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

(三)约谈人对被约谈人进行谈话。

(四)做好约谈记录,经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后,由院纪检监察部门保存备案。

(五)约谈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被约谈人做出的说明或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要求。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后,院纪检监察部门应上报靖煤集团公司纪委。

第八条  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将约谈情况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约谈中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后,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属实的,通知被约谈人予以了结。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被约谈人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敷衍应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约谈人在约谈前应做好谈话准备,制订谈话提纲,并严格遵守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纪律规定。

第十一条  被约谈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对约谈的问题要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靖煤集团公司总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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