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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14-02-20 | 浏览次数:3259
3月10日,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规定,今年起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已做出调整,市州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互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年68元的新标准执行我市已于3月1日起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其保障待遇、保障期限等内容不变,仍按原条款规定执行张掖、平凉、天水、白银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已随当地医保政策的调整于2010年4月1日调为68元。据了解,《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下设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为完善职工医疗体系、提高职工保障水平推出的一项互助保障计划。其保障内容是在职工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病住院后,根据其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扶持。职工因住院治疗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医疗费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职工承担的起付标准以下由职工自己承担的部分门槛费,第一住院按照三、二、一级不同类别的医疗可分别给予300元、220元、160元的互助保障金,第二次住院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互助保障金;2.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第一次住院按70%支付互助保障金,第二次住院按40%支付互助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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